海南公租房退租政策(条件+流程+申请)

导语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住房、收入、财产等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向当地住房保障部门报告。

  退出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住房、收入、财产等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向当地住房保障部门报告。经审核后,符合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继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或发放租赁补贴。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办理退出手续或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单位应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管理档案:

  1.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的;

  2.将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于经营性用途的;

  3.改变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4.破坏或者擅自改建、扩建、装修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5.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严重毁损的;

  6.不合理使用房屋、不配合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对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及相邻房屋维修工作、不承担应尽维修责任或不支付应付维修费用的;

  7.不配合开展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条件核查、复核的;

  8.未履行其应承担的房屋安全管理义务,造成房屋安全隐患;

  9.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10.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11.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

  12.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的;

  13.有其他违反住房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行为或者违约情形的。

  住房保障部门在年度复核中发现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条件的对象时,应及时通知其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或停止对其发放租赁补贴。

  承接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服务的单位在组织退房验房时,应同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家庭就房屋及室内设施设备使用状况、费用清缴情况等进行现场交接验收,并办理退房手续。

  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家庭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应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过渡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搬迁过渡期内应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租金。

  实物配租家庭在搬迁过渡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又确无其他住房的,可适当延长搬迁过渡期限,在延长期限内按照市场价格收取租金;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家庭有其他住房的或超过延长搬迁过渡期限仍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推荐阅读:《海南省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导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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