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公租房哪些情况会被清退退租呢?

导语 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单位应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管理档案。

  海南公租房被清退退租情况

  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单位应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管理档案:

  1.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的;

  2.将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于经营性用途的;

  3.改变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4.破坏或者擅自改建、扩建、装修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5.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严重毁损的;

  6.不合理使用房屋、不配合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对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及相邻房屋维修工作、不承担应尽维修责任或不支付应付维修费用的;

  7.不配合开展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条件核查、复核的;

  8.未履行其应承担的房屋安全管理义务,造成房屋安全隐患;

  9.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10.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11.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

  12.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的;

  13.有其他违反住房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行为或者违约情形的。

  推荐阅读:《海南省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导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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