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公积金贷款解除共同借款怎么办理(条件+材料+入口)
导语 本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在贷款期内与其配偶离异,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解除共同借款人身份(不含贴息贷款)。
海南公积金婚姻变更解除共同贷款借款人
事项内容:
本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在贷款期内与其配偶离异,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解除共同借款人身份(不含贴息贷款)。
服务对象:借款人
受理条件:
1.非还款日当日;
2.共同借款人为非产权人及抵押人;
3.抵押房屋的产权及债务明晰;
4.贷款额度及偿债能力符合规定;
5.真实体现借款人和抵押人意愿。
办理渠道:
1.线上办理(“海易办”APP、海南政务服务网);
2.线下办理(受委托银行代办网点、各市县政务中心公积金窗口、各市县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
线上申办材料:
1.婚姻关系证明;
2.个人征信报告;
3.经民政部门盖章的财产分割协议或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须载明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物的所有权和债务归属借款人)。
线下申办材料:
1.婚姻关系证明;
2.个人征信报告;
3.经民政部门盖章的财产分割协议或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须载明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物的所有权和债务归属借款人);
办理流程:
1.申请环节: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或受委托银行代办网点提出申请;
2.审核环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予以办理。
办结时限:
2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审核通过的,解除共同借款人成功;审核不通过的,驳回申请并告知申请人驳回原因。
备注:
1.借款人还款能力测算及对个人信用状况的审核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相关业务规定执行。
2.因离婚解除借贷关系的共同借款人,仍计算其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次数。
注意事项:
1.主借款人不可委托代办;共同借款人可委托他人代办,受托代办人须提供经法定机构公证的、注明具体授权委托事项的授权委托书。
2.缴存人作为监护人、继承人,代为办理贷款业务的,提供职能部门出具的监护、继承有效法律文件或公证书。
3.代办人代办住房公积金业务时除提供各项业务要求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4.申请住房公积金业务应提供申请材料原件办理;各项申请材料通过联网数据共享获取的,可不提供;联网获取的信息与申请人实际情况不相符或无法查证的,由申请人协助提供相关佐证材料予以证实。
5.代办业务仅限在各市县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政务中心公积金窗口或受委托银行代办网点临柜办理相关手续,不得通过线上渠道办理,且留存全套经代办人签字的纸质材料归档。
6.通过“跨省通办”窗口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填写提取《“跨省通办”业务办理申请表》;办理结果及材料通过业务平台传递至业务受理地,由受理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向申请人反馈。
7.代办人持虚假代办证明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将被视作资金诈骗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委托人参与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将视情形列入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管理B级或C级管理。
8.本实施清单印发后,如遇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调整政策,且调整后的政策与本实施清单存在不一致的,以调整后的政策为准。
9.本实施清单最终解释权归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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